在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認定的補充規定(七),規定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證券本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征是在證券中表達民事權利,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證券化。證券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展的標志和結果。證券必須與特定的表達形式相關聯。
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基本的表彰證券權利的方式是紙,具體的權利是用文字或圖形在專門的紙張上表示的。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證”和“書證”。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電子技術和信息網絡的發展,證券的“無紙化”已經在現代社會出現。證券投資者幾乎不再擁有實物債券形式的任何證券,他們持有的證券或證券權利的數量相應地記錄在投資者的賬戶中。證券的發展過程揭示了現代證券概念與傳統證券概念之間的巨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