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作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職員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人員,在其任期或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或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其他股權性質證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贈予的股票或其他股權性質證券。這些人員如擁有股票或其他股權性質證券,應當合法轉讓。然而,從事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從事包括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權性質證券等行為時,必須遵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