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將受到外匯管理機關的警告,并被沒收已獲得的違法所得,同時需要支付相當于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則需支付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犯罪,則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臺灣男子莊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并因此被判刑。莊某在廣州營業過程中了解到很多客戶和臺灣商人有生意聯系,并萌生了做新臺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的想法。他雇傭了人員進行網上兌換業務,并通過設置較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賺取差價。在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間,莊某的外匯買賣活動共計達到19.25億元人民幣,實際非法獲利200余萬元。最終,莊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另外,為其類轉賬的甘某也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