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對于這些行為,外匯管理機關會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違法金額處以30%以下罰款;若情節嚴重,則處以30%以上等值以下罰款;若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一個案例為例,今年50歲的臺灣男子莊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款。莊某曾經在廣州做面料生意,通過了解到客戶和臺灣商人的商務聯絡,便開始從中賺取差價。莊某在2011年讓親友為其辦理了20余張銀行卡,并在2011年7月開始利用這些銀行卡進行人民幣與新臺幣的網上兌換業務,并雇傭甘某為其轉賬。據莊某交代,當臺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會讓對方把錢打到辦好的臺灣銀行卡上,然后按照較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大陸下家;若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臺灣,他則以較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過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間,莊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臺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莊某實際非法獲利200余萬元。
莊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甘某同樣涉及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5萬元。這個案例說明了私下買賣外匯的危害性和違法性,一旦被查實,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