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17)第五號文件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其中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了修改,明確“定價基準日”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于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在此之前,定價基準日可以是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的首日。《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此外,第十三條對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說明,包括確定發行對象、認購數量或數量區間、限售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