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管理國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實施監督管理措施。國內機構可以使用自己的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也可以將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的利潤留存在境外用于進一步的境外直接投資。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外匯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調整相關政策,包括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和管理方式以及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或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要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