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境內機構(除金融機構外)開立外匯賬戶,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了以下條件:
1.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 具備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核準的機構。
(2) 擁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2.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外匯管理局規定下列資本項目外匯,可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
(1) 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及外匯貸款
(2) 償付境內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
(3) 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4) 外商投資企業投入的資本金
(5) 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
(6) 資產存量變現獲得的外匯
(7)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買賣B股的外匯
(8) 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3. 申請材料:
境內機構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需準備以下材料:
(1)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
(2) 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 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
(4) 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
(5)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關于我國外匯局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條件及所需材料的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