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券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如果發行費用大于其產生的利息收入,差額需要計入財務費用或相關資產成本;如果發行費用小于其產生的利息收入,則將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同樣計入財務費用或相關資產成本。
在發行一般債券時,銀行存款應付債券的面值作為貸方;債券利息調整可以按借或貸方進行。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7號),一般情況下,發行人不需要對取得的凍結資金利息進行核算。
從會計角度考慮,直接將相關的發行費用作為初始計量金額的組成部分是沒有問題的。對于凍結資金的利息,比較合理的方法是區分中簽部分和未中簽部分。中簽部分的利息收入應該視同發行費用的沖減,計入初始計量金額。對于未中簽部分,其利息收入與發行募集資金沒有必然聯系,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