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息、股息或紅利不計入企業收入,而是單獨計算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或紅利所得。根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納個人所得稅。對于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四人自行納稅申報。這樣就能更好地遵守國家稅收政策,合法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