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如果某個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交易所可以報請主管機關給該公司停牌:
1. 公司累計虧損達到實收資本額的一半以上;
2. 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
3. 公司由于財政原因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
4. 全體董事、監事、經理人持有的記名股票總數低于交易所規定;
5. 有關資料發現有不實記載,上市公司不能及時解釋;
6. 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有違法行為并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7. 公司經營遇到顯著困難或遭受重大損害;
8. 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被核準后,發現某些情況與法規、交易所規則或實際情況不符;
9. 公司由于財務困難導致暫停營業或有可能停業,法院做出了證券轉讓停止裁定;
10.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11. 公司組織、營業范圍出現重大變化,交易所認為公司不適合繼續上市。
另外,如果上市公司計劃進行重組、發行新證券、供股集資、分紅或股票拆細、合并等等,也應該要求停止上市買賣。
當出現以上情況時,證券行情表將顯示“停牌”字樣,該股票買賣自然停止,該股票一欄也將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