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0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若一個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深交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條第(1)項、第(2)項情形的;(5)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1)項所述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準,所述營業收入應當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為負值的,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后的營業收入金額;審計師應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若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需注意的是,此規定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 此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由于政策的變化與時效性,最新內容以官網發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