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被判組織非法期貨交易。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向深圳經偵局提供復函認定,該公司“擅自從事期貨交易”,歷城法院判決該公司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要求其賠償原告約90萬元。此案被認為是首例非法期貨交易判決。隨后,清理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發文要求清理非法交易行為并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以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這些交易行為多發生于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柜臺交易,而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征且一般為杠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