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紅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6條。根據該條例,公司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提取利潤的10%可以不再提取。如果公積金不足以修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公司應先使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可以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再提取任意公積金。如果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仍有剩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第34條規定分配,而股份有限公司則應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有些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不得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如果違反了規定,股東必須將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