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2)擅自將外幣作質押;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4)其他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對于這些行為,外匯管理機關會責令改正、強制收回、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等。符合犯罪標準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禁止私下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進行外匯交易。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曾某私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外匯管理機關會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會處罰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符合犯罪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