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設立證券公司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并獲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
1. 公司需要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2. 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需要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3. 公司需要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本; 4.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5. 公司需要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6. 公司需要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7. 需要滿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進行證券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