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限性:債券通常有明確的還本付息期限,而期限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保護融資雙方的權益。股票通常沒有期限,可以視為無期限證券。
2. 收益性:證券代表了一定數額特定資產的所有權或債權,持有證券的投資者也擁有獲取這部分資產增值收益的權利,因此證券本身具有收益性。
3. 流動性:證券的流動性指的是持有人可以在不導致資金損失的情況下,將證券換取現金的特性。
4. 風險性:整體來看,證券的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通常情況下,風險越高的證券,投資者要求的預期收益越高;風險越低的證券,預期收益越低。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