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募基金管理協會的規定,只有通過備案的券商才可以發行私募基金。
證券公司發行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規章:
1. 證券公司應將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納入公司統一體系,加強對子公司的資本約束,實現全面的合規與風險管理,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發生。
2. 每家證券公司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且需要清晰劃分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間以及私募基金子公司與其他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范圍,避免利益沖突和同業競爭。
3. 證券公司應使用自有資金全額設立私募基金子公司,禁止采用股份代持等方式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4. 如果私募子公司設立了基金管理機構等特殊目的機構,證券公司應持有該機構35%以上的股權或出資,并擁有管理控制權。
5.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設的基金管理機構在投資本機構設立的私募基金時,對單個基金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總額的20%。
6.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設的基金管理機構要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7. 證券公司應承擔對私募基金子公司風險處置的責任,并督促子公司建立輿論監測和市場質疑快速反應機制。私募基金子公司由中證協負責自律管理。
根據中證協發布的規范文件,券商不得以合資方式設立私募子公司。券商設立私募子公司時,必須以自有資金全額設立,禁止使用股份代持等方式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
目前,券商設立的私募基金公司一般都是券商的全資子公司,沒有其他股東。雖然有券商考慮引進外部資金或股東的情況,但該規范文件的發布意味著無法引進外部股東。一些券商在管理層持股或員工持股方面采取了變通方式,但該規范文件也對此進行了規定。
以上就是關于券商是否可以發行私募基金的法律知識。需要注意的是,券商發行私募基金需要進行備案,并且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規與風險管理需要納入公司的統一體系,并加強資本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