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次公開募股的行為主體是沒有上市的公司,而新股發行可以是沒有上市的公司發行,也可以是已經上市的公司再次發行。
3、首次公開募股的審核工作流程包括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后事項、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由不同處室負責,并通過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而公司發行新股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例如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當前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在當前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次公開募股和新股發行是股份發行的兩種不同類型,而其概念、行為主體和發行條件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次公開募股是沒有上市的公司將其股份首次向公眾出售,而新股發行可以是沒有上市的公司發行,也可以是已經上市的公司再次發行。對于首次公開募股,其審核過程需要通過不同處室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并通過集體討論方式決定,以保證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而公司發行新股則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如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過去3年內連續盈利并能向股東支付股利,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以及預期利潤率能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