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企業重組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1、合并:兩個或更多企業共同組合,建立一個新的公司,原有的所有企業都不再形式上存在。例如,將A公司與B公司合并成為C公司。
2、兼并: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3、收購: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全部或部分股票(或股份)的方式,購買另外一個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或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或稱資產收購)的方式購買另一個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4、接管或接收:一家公司原本具有的控股地位的股東(通常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由于出售或轉讓股權,或者股權持有量被他人超過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況。
5、標購:一個企業直接向另一個企業的股東提出購買他們所持有的該企業股份的要約,以達到控制該企業的目的。
6、剝離:一家企業向另一家企業出售其下屬部門(獨立部門或生產線)資產的交易,并獲得現金或有價證券。具體來說,企業將其部分遲滯、無利可圖的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
7、分立: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公司的股東,從而形成兩家相互獨立且股權結構相同的公司。這個定義實質上與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資產剝離含義基本相同。